利未記4:13-21

13 「以色列全體會眾若無意中觸犯耶和華的誡命,即使沒有意識到,也是犯罪。 14 他們意識到後,必須獻上一頭公牛犢作贖罪祭。要將公牛犢帶到會幕前, 15 眾長老要把手放在牛頭上,在耶和華面前宰牛。 16 大祭司要帶一些牛血進入會幕, 17 在耶和華面前用手指蘸血向幔子彈灑七次, 18 也要把一些血抹在耶和華面前的香壇的四角上,然後把剩下的血倒在會幕門前的燔祭壇腳旁。 19 他要取出公牛犢的所有脂肪,放在祭壇上焚燒, 20 正如取出贖罪祭牲的脂肪一樣。這樣,大祭司為全體會眾贖了罪,他們就會得到赦免。 21 他要把這公牛犢剩下的部分拿到營外焚燒,像焚燒前一頭公牛犢一樣。這是為全體會眾所獻的贖罪祭。

【今日信息】贖罪祭 By Rev.& Dr. Andrew Tsai

 本章講到人誤犯了罪時,當如何除去這罪。當然既是屬於誤犯的罪,當事者應該是沒有知覺的,但是透過聖靈的提醒,或是他人的指出,或是良心的譴責,一但當事者知道之後,就必須要處理這罪。人不可以說,因為我不認為有罪,所以就沒有罪。因為罪不僅是主觀的,更是客觀的事實,罪破壞了關係,首先是得罪神,接著是得罪人,最後是傷害自己的身心靈,所以罪若不除去,最後傷害的是自己本身。關於誤犯的罪本章列有四種人:受膏的祭司(3~12節)、以色列全會眾(13~21)、官長也就是民間的領袖(22~26節),和民中一人(27~35節)。

 贖罪祭不是自願的,而是律法規定必須獻的祭。犯罪的人的社會地位不同,所要求用的祭牲也各異。又為無力獻牛羊的人特別規定了可用鳥類或細麵作供物。

 祭司替百姓做贖罪祭,是一種團體性的獻祭,在百姓還沒有知覺犯罪前,祭司就來到神面前為百姓祈求神的饒恕,因此就延後神對百姓的懲罰。耶穌基督就是最大的祭司,祂為了人類的罪,在我們還沒有知覺前,就為我們一次獻上,永遠有效,因為那是以無罪的代替有罪的,只要我們憑著信心,來到主耶穌的面前,承認自己的罪,願意接受耶穌為我們獻上的贖罪祭,神就接受,而且立時赦免我們一切的罪,重新接納我們成為他的兒女。這就是受洗的意義。

 聖經中界定和描述罪有以下幾類:

一. 罪是偏離特定的標準,違背神的律法(約壹3:4)。如果我們把律法視為一條所要遵循的直線的話,那麼偏離這條線的都是罪。這種偏離既可能是偶然的,也可能是故意的,但無論如何這都是罪。

二. 罪就是虧欠,就是未能達到完美的目標。罪像一支沒有射中靶子的箭。弓箭手可能已經盡力了,但卻沒有足夠的力量來拉弓,使箭射中靶子。他虧缺了。“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”(羅3:23)。

三. 罪就是悖逆,只有明知故犯才算悖逆,悖逆有不同的程度,神已為此做了準備。但所有的罪都是嚴重的,怙惡不悛的人罪終將犯下不可饒恕的罪。

四. 罪就是得罪神,人可能會得罪人,但他首先和主要是得罪了神。所以人必須先向神懺悔。浪子嚴重得罪了他的父親,但他回家後的第一句話卻是:“我得罪了天,又得罪了你”(路15:18)。他說對了;雖然他嚴重得罪了人,但他首先是得罪了神。所有的罪都是像這樣。

 “罪”的希伯來原文作hata,是“矢不中的”的意思。人應遵行神的命令,過聖潔的生活,這是人活在世上的目標;犯罪的人沒有達到這目標。“誤犯”是無心做了神所禁止的事,或者由於人的軟弱,有意識地違犯了規例,都屬此範圍。

 主啊!我承認自己是個罪人,失去了祢創造我的目的和意義,沒有活出祢創造我的尊貴和榮耀,我犯罪得罪了祢,求你赦免我,饒恕我一切的過犯,使我恢復與祢與人的正常關係。

Rev.& Dr.Andrew Tsai 蔡恩惠牧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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